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查看: 71|回复: 0

25.专题22债的基本原理

[复制链接]

6273

主题

3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8945
发表于 2024-4-17 07: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还得技术流,每一科你都值得更好的。接下来呢,我们来进入民法的第五编合同编。那这一遍讲的是债权这样一种法律制度。我们知道啊,在整个民法里面呢,虽然篇章比较多。但是呢,有三个板块可以说是难度比较大的。也可以说是民法的三座大山,分别是总则,物权和合同。我们不知不觉已经翻越了两座大山。这样呢,

我们将面对的是第三座大山合同编。尽管呢,这一边啊,内容比较多,而且呢,有些部分啊,学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但是呢,当我们翻阅合同编以后啊。就是一马平川了,所以大家要继续努力。整体上呢,大家先回顾一个问题,就是债这种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原因包括哪些啊?

是不是既包括意定之债,也包括法定之债啊?意定之债呢?主要说的是合同法定之债呢?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但这个侵权呢,我们是作为单独的一边啊,放到最后一部分来跟大家讲的。那这个合同变呢,主要涉及到的是剩下三种债的发生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当然,这几种债的发生原因啊,

它们的共性规则呢,我们又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形成了合同的通则部分。所以这个合同的通则啊,它体现的是整个合同编的一般性的规定。这个两个层次第一呢,是基本理论。要掌握债合同这两个基本概念,然后呢,我们再来展开债权的一般性的规则,当这个规则呢,在展开的时候大家看是一条什么线索啊?时间线索。我们呢,要从债的发生讲到他的履行保全变更,一直到消灭的全过程。

如果呢,债正常消灭了,是不是当时的目的得以实现啊?皆大欢喜,如果呢,当时没有去履行这个义务的话。就要通过违约责任来进行救济了,这就是我们整个合同编它展开的一个基本的框架。那接下来呢,我们先进入通德部分,先看基础理论。专题22债的基本原理,这里面有一些基本的概念,基本的术语需要大家掌握,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债的要素。民法上讲的这个债啊,跟我们生活当中讲到的债还不太一样。生活当中啊,也有欠债还钱这样的说法。但是呢,民法里面的债啊,它包含的范围要更广泛一些,它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那我们也是要从三要素的角度来描述债,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现在看它的主体是谁啊?叫做特定的当事人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第二,它的课题是什么呀?

就指向了债务人特定的给付行为啊,行为是它的客体,它的内容体现为什么?体现为请求权,所以呢,我们在前面讲这个权利的分类的时候啊,是不是债权是一种最为经典,最为典型的请求权呀?这三个关键词就形成了债的基本的概念。当然,考试分析里面呢,把它的三要素啊,做了一个小小的展开。首先呢,主体。

涉及到特定的当事人。一方呢,我们叫债权人,一方叫债务人。大家看这一点呢,是它和物权的一个重大的区别。物权呢,虽然权利是特定的,但是它的义务主体是不是不特定的呀?通俗的讲物权呢?讲的是权利人跟全世界的关系。而债的法律关系啊,它涉及到的是特定的债权人和特定的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一个二人世界。这是主体,

接下来呢,是债的内容体现为债权债务。当然,债权呢,常常给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特定的行为,这是它的核心内容。第三呢,是这的客体。我们前面提到了这个客体呢,它体现为。债务人特定的给付行为,但这个给付呢?是不是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呀?都可以成为债的内容。这是第一个方面,

那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是这个债权,它的权能。你看债的法律关系当中啊,我们站在权利人的角度来描述的话就是债权。大家看债权权能包括哪些?四个方面。第一呢,是请求权的。是不是他最核心的权能呀?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那假如呢,义务人实施了这个行为,实施某种给付的是不是债权人享有一个保持受理的权能啊?于是呢,我对车某有一个十万元的金钱债权。

首先,我能不能请求车某来还我钱呀?可以,如果车某呢?即使把这个钱还给我了,我能不能理直气壮的拿这个钱呀?可以,这叫保持受领权能。第三呢,是保全权的。当债务人的行为呢?有可能损害债权利益的时候。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可以主张保全制度。你看我们前面提到了债权在实现的时候啊,

它要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为担保是不是?那债务人呢?如果他实施不当行为。导致自己责任财产应当增加而不增加或者不当减少的时候,是不是便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啊?这个时候呢,债权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这样的保全制度,这叫保全权能。第四项的是处分权的债权,是不是也是财产权啊?可以行使,也可以处分。特别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可以行使这个处分权。

但这四项全能呢?大家可以记一个口诀,把它搞定。叫请保全分。希望大家复习主观题的时候。要以满分作为我们的志向,要保住全部的分数。请保全分啊。这是债权的权能,当然这里面呢,补充一个理论问题,四项权能啊,有的债权呢,可能会欠缺某一些权能。但是呢,

哪一项权能是最不可或缺的呀?大家记得这个结论啊,保持受领权的。假设呢,债权连保持受理权等都没有了,那这个权利将不复存在了。特别是呢,我们在总则边讲过这个诉讼时效制度。债权呢,如果过了诉讼时效的话。是不是你在请求对方履行的时候,对方就可以拒绝了呀?但是呢,如果对方放弃抗辩权,主动履行的话,

权利人能不能受理啊?可以的,所以它依然有保持受领的权能。这是第二个问题,接下来第三个问题啊是债务。这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来描述债的内容。当然,这里面呢,要给大家补充几个学历当中的术语。在债的法律关系当中啊,债务人呢,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哪些类型呢?我们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呢,是给付义务是不最核心的义务啊,

也是债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那第二个层次啊,叫做非给付义务,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债权人的期待。债务呢,还得履行一些非给付义务,分成两个层次,先来看给付义务。既有主给付义务,也有从给付义务。这都是法律上的术语,什么叫主给付义务啊?决定债的类型的义务就是主给付义务,也就是正是因为这个义务的存在,

决定了它属于某一种特定的债的法律关系。比如说在买卖合同当中,出面的主给付义务是什么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而在买卖合同里面的买受的主体服务是什么呀?支付价款正是因为这样的义务的存在,我们才说这样一个交易是一个买卖合同。包括呢,在租赁合同当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什么呀?是不是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呀?而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支付租金。这个义务的存在,

我们才说它是一个租赁关系,所以这个主给付义务啊,它是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后面讲到典型合同的时候,每个典型合同的概念。都是要描述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比如呢,什么叫做买卖合同啊?既然双方的主体无义务,是不是可以决定这种债的类型啊?那它的概念里面必然要包含双方的主体无义务。买卖合同指的是出卖人呢?

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以这个主体赋予啊,会成为这个典型合同概念当中的关键词。那第二个方面的义务啊,叫做从给付义务。它呢,主要是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实现的。比如说呢,在买卖合同当中出卖呢,不仅要交付标的物。是不是还得交付相关的单证和资料啊?我买手机的时候。商家呢,把手机交给我们,这是它的主体费用,

但同时呢,还得把使用说明书啊,合格证明等等相关的文件交给我们的话,是不是我们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啊?这叫从给付义务。当然,从给付义务啊,它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其实呢,也可以基于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产生。你像我们去买手机的时候,你会不会跟对方商量一下,我付你这个钱既得包括手机,

也得包括说明书啊。啊,当事人不会做这样的约定的,直接给你交易习惯,是不是就可以产生这样的义务啊?也是节约交易成本的一个体现,这叫从给付义务,那接下来呢?是非给付义务涉及到两项。第一项呢,是附随义务,大家看这个词呢,也是法言法语。它只是啊,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信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

照顾,保密等义务。注意这么三个关键词,第一呢,是附属义务里面有没有给付内容啊?没有给付内容,所以他不能成为对方请求你实施某种行为的对象。第二呢,是父子义务,它是基于什么原则产生的呀?诚信原则产生的。这意味着,即使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做出这个承诺。只要基于诚信原则,你应当执这些行为的,

你还是得履行这个义务,这叫附随义务。第三个关键词呢,是它的具体表现形态,包括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等。啊,比如呢,我们购买一个机票。从重庆啊,要飞到北京,大家看这是一个什么合同关系啊?客运合同关系。那这个合同里面呢?

是不是双方的主要义务体现为承运人,也就是航空公司要把你从起点运到终点?而你的核心义务是什么呀?支付票款。但是大家想想,在这个运输过程当中,基于诚信原则,航空公司有没有义务保护你的安全?当然有。假设呢,旅客在运输过程当中突发疾病了。航空公司是不是有义务尽力进行救治啊?尽管呢,在买机票的时候,双方没有约定这样的义务,

但是呢,基于诚信原则。你是不是得实施这个协助保护的义务啊?你没有实施这个义务的,造成相对方损失,你适合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个附随义务的违反啊,它常常产生的是损害赔偿责任,都是事后进行清算。最后呢,是这个不真正义务注意这个词呢也是。法言法语。跟它相对应的是什么呀?真正的义务。真正的义务啊,

都是义务人,对于权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这个不真正义务啊,它是当事人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通俗的讲,你履行这个义务。是对你自己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你要是不履行这个义务的话,对方能请求你赔偿吗?不能只是你自己的权益会受到相应的减损。对自己不利,所以叫不真正义务。比如呢,民法典有这么一个规定。我们在讲诚信原则时候啊,

也提到过当时一方违约以后呢,按道理对方是不是可以请求违约方来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啊?但是呢,非违约方这个时候能不能直接摆烂,反正造成多少损失都可以要对方来赔,能不能这样呀?不可以,这是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要求啊,相对方呢,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你看这样一项义务啊,它就是不真正义务,你没有采取这个措施,

没有履行不真正义务的,对方能不能请求你赔偿啊?不能它的法律后果是。损失的扩大部分,你不能请求违约方来赔偿。是不是吃亏的是你自己啊?造成的损失对于是你自己来承受的,这就是不真正义务啊,它体现的一个。方式那我们讲完这四种主要义务以后啊,来看一个小例子,大家感受感受。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不同义务。我们来看这个小示例。

甲公司呢?向乙公司购买某生产机床一台,这是个什么合同关系啊?买卖合同关系,大家看一下,在这个合同关系里面呢?当事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呢?首先,第一个层次,双方都有主给付义务。先来看甲公司作为买受人,他的主给付义务是什么呀?是不是要支付价款呀?而出卖人乙公司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并转移标的的所有权。这是第一个层次,

正是因为这样的义务的存在,决定了它是一个买卖合同。第二呢,是从给付义务大家看出面人呢,不仅要交付标的物,还赋予什么义务啊提供。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等一系列相关单证的义务。尽管这些单证啊,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标的,但是呢,有这些单证资料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使得?买受人订立这个合同的目的,最大限度的实现啊,这叫从给付诱。那既然它是极负义务,

意味着如果这个乙公司呢,没有把这些资料交给甲公司的,甲公司能不能起诉要求他履行合同啊?可以的,因为它有几幅内容可以请求履行。第三项体现的是附随义务。那这个乙公司呢?在把甲公司购买的机床交给对方的时候,是不是应当把这个机床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告诉对方啊。甲说他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甲公司的员工在操作的时候发生风险了。能不能请求乙公司来赔偿啊?你看,这就是秋后算账的一种规范方式。

那就要看基于诚信原则,你这个乙公司事前有没有义务积极告知这个安全注意事项啊?当然有了。体现的是一个保护的义务,你没有尽到这个义务造成损失的,你要承担赔偿责任。呃,当然,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呢?乙公司没有告知甲公司能不能起诉,请求乙公司来告知啊,不能因为这个附属义务里面它没有给付内容,不能请求履行。只能是造成损失了,回过头来看一下你当初够不够诚信?

这是第三项义务副词义务,接着看第四项义务。对甲公司来讲呢,它是买受人,他收到机床以后呢,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有个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啊?来确定一下出卖人有没有尽到瑕疵,占卜的人。但是呢,甲公司收到机床以后啊,一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大家看法律后果是什么呀?他没有检验的乙公司,能不能请求甲公司来承担违约责任呀?

不能。因为这个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它是一个不真正义务。他是对自己的义务,你要是不检验的话,特别是约定年前届满了,你没有通知标的瑕疵的法律的推定。出卖人交给你的标的物是合格的。你后面再发现再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可能就有点障碍了,是不是你不检验吃亏的是你自己呀?这样的义务,我们叫不真正义务。你看,既有一个合同关系啊,

当事人可能产生给付义务,也可能产生非给付义务,给付义务里面呢,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同给付义务。而非给付义务里面呢,既包括负责义务,也包括不真正义务。注意这个法言法语。这是第一个层次的问题,掌握几个基本的概念。那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啊,是债与合同的关系。主要是要了解民法典合同编它的调整范围。合同编的第一条啊,

是这么讲的,本编呢,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那这里面呢,我们就要分析了,什么叫这里面的合同啊?民法里面的合同啊,有所谓的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啊,泛指当时达成的各种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协议。既包括导致财产关系的变动,也包括导致身份关系的变动。这是广义上的合同,跟协议是同义词。而这个狭义上的合同呢?

它仅指。财产关系变动的协议只解决财产问题。当然,我们民法典里面。所说的这个合同,它是广义狭义上的呀。注意,它是狭义上的。他只调整财产关系变动的协议。所以就产生了民法典464条第二款这个规定。大家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性质参照本编的规定。大家看婚姻啦,生育啦,监护啦等等,尽管它也是协议,但是呢,它主要导致的是什么法律关系的变动啊?身份法律关系的变动。所以呢,他首先要适用的是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婚姻收养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监护呢,要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编,只有这些特别的领域没有规定的,

才可以根据性质来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大家注意参照这两个字。什么叫参照啊?就是你本来不归合同编管。但是呢,由于你没人管。那我合同编呢,也可以免为其难。给相关纠纷呢,解决的时候提供相应的依据,这叫参照。大家看讲义当中有个事例。甲乙呢,是夫妻生育子丙结婚第七年啊,

双方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没有躲过七年之痒啊。然后呢,离婚协议约定丙呢,由乙来抚养甲,承诺将其个人名下的住房赠给乙。违反诺言的,应当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双方签了一个离婚协议。后来呢,双方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甲这个时候啊,拒绝赠与房产。婚都离了,

为什么我还要送房子呢?出尔反尔。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相对方能不能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编的规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呢?那这里面就首先要判断双方达成的这个协议受不受民法典合同边调整。是不是啊?大家看双方达成的这个离婚协议。虽然那也包含财产的相关问题,但是呢,它的核心还是什么呀?身份关系的变动。财产关系的问题啊,它只是附属于身份关系的。所以这个离婚协议啊,

它本质上是一个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呢,适用哪部分规定啊,婚姻家庭里面的规定。当然,婚姻家庭编里面呢?有没有规定离婚协议能不能适用违约金的问题啊?没有。那这个时候呢,可以根据其性质来参照合同编的规定。什么叫根据其性质啊?哎,就是离婚协议当中啊,跟财产相关的问题。是不是跟这个合同编性质有点相似啊,

它得符合参照顺序的前提。你看这里面呢甲呢,没有按照约定的承诺去赠与房产,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不是表现为财产性质啊?它可以参照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所以呢,民法典通过以后啊。离婚协议当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有可能会适用的,只是它是参照适用。这是第一个层次,是相当于我们通过狭义上合同这样一个认定适当的限缩了这个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啊。身份协议管不到了。第二个方面呢,是合同编调整范围的适当扩张,

涉及到民法典四六八条这个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指的是什么呀?是不是法定之债啊,包括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首先呢,要适用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比如说侵权之债。首先适用哪部分规定啊?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先适用的是准合同那部分的规定。当然,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本变通则的有关规定。

大家看这个地方啊,用的是适用,而不是参照适用,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这意味着,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只要没有特别规定的,他可以直接适用合同编的通则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合同编的通则呢?虽然叫合同编通则,但它实际上发挥的是整个债编的一般性规则的功能。也就是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所以呢,它有这个规定啊,

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你看他是原则上适用例外的时候不适用。原停车什么时候不适用啊,大家看一下这个示例啊。甲呢,因失误将五万块钱错转至乙的账户。乙发现以后呢,即将该笔金额消费卡里面好多年都没有出现过这么多钱。但大家想一想,甲因失误,把五万块钱打到乙的卡里面,双方之间会形成一个什么法律关系啊,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甲是不是给请求乙来返还不当得利呀?这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那后来呢甲发现乙呢?把五万块钱花满以后。还把自己仅有的一辆车呢,送给了别人。导致自己变成一个真正的穷光蛋。大家想想,这样的行为会不会损害甲的利益啊?当然会的,它会使得甲的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实现。那甲呢?能不能行使这个债的保全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来撤销这个赠与行为啊。

答案是可以的,你看尽管这个甲呢,他享有的是不当得利之债。但是呢,不当得利那部分是不是没有规定这种债保全的问题啊,它可以适用合同里面通则。关于债的保全的一般性的规定。也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及撤销权。这是合同编调整范围的扩张。但这个一的性质啊,不能适用的,大家可以记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啊。就是债的抵消的问题。我们在债的消灭源里面会讲这个抵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时候。如果品质种类相同的,

而且呢,如果都已到期的话,是不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权呀来使得?债的关系归于兄弟。那大家分析一个小例子啊。比如说呢甲呢,对乙享有一个十万元的定项债权。一直找乙要钱,乙不给。后来呢?甲恼羞成怒。然后呢,直接把乙打成了重伤。下手非常的精准,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正好是十万块钱。

是不是甲应当赔偿乙十万块钱,人身损害啊?甲这个时候能不能说?你看你欠我十万,现在呢,我也应当赔你十万,我们相互冲抵一笔勾销,两不相欠,行不行?可不可以啊?答案是不可以尽管呢?都是金钱之债,但是呢,甲对乙承担的这十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他是救济。

人身损害的。在民法当中啊,人身损害的赔偿之债是不能通过抵销的方式来消灭的。否则的话,债务人的人身安全是不是就非常堪忧了呀?欠别人钱还不清了,然后呢,债权人实现精准打击。那这个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所以虽然它大家看它是一个侵权行为之债,但是呢,根据其性质,能不能适用这个抵消的相关规定啊,它就不可以。稍微注意下这个例外啊,

这是。第二个方面,接下来第三个方面问题啊,是债与合同的相对性。这是。这部分啊,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我们在案例分析题特别爱考。尽管现在考试分析里面还没有这个考点。但是呢,他已经考过好多次了,法学同学甚至考过论述题。债的相对性啊,是不是跟物权的绝对性形成了相比对比啊,物权呢,

它是可以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向全世界主张。但是呢,债权。它仅具有相对性。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来主张。大家看民法典的四例五条的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注意这个字,什么叫做仅呀?是不是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啊?能不能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啊?不可以,所以呢,我们在前面讲债的法律关系啊,

它强调的是一个二人世界的观念。那这个相对性怎么在具体制度里面体现呢?三个层次。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来体现相对性,首先呢,是主体。这里面更多的是程序法的问题。当因合同发生纠纷了。在这个合同诉讼里面啊,原则上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做,原告和被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不能列为原告被告啊?不可以,甚至他都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多呢,可以做一个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这个合同上的权利关系啊,原则上它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是程序上。接下来呢,是内容上。也就是合同里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是只能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啊?尽管在实践当中啊,有些合同第三人会参与合同的履行,但他既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会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我们分成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呢,是当时约定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是不是第三人出现在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啊?

但是他不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大家看当时约定啊。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那债务人呢?没有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谁来主张违约责任呀?是不是还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呀?第三人有没有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啊?没有,因为你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比如说呢,我们暑假的时候在这个基地学习。但是呢,家里面父母要过生日,没法赶回去,于是呢,

在网上啊,想要给父母买一个生日礼物。很常见吧。那在下订单的时候呢,谁是这个合同的当事人?你和这个网站是不是当事人啊?但是呢,我们写的这个收货人是老家的爸爸或者妈妈。你看这样的合同啊,就是双方约定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那父母收到礼物,发现标的物有严重的质量瑕疵。父母能不能向网站主张违约责任呀?不可以,虽然你可以收货,

向你来履行,但是呢,你是不是这个合同当事人呀?不是的,依然是买受人,也就是我们自己找这个网站主张违约责任,这就是相对性。第二个方面呢,是和合同约定啊,由第三人履行。通常情况下,是不是债务人亲自履行啊?但有的合同呢,是当事人约定啊,由第三人来向债权人履行。

那假如说第三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找谁主张违约责任呀?依然是找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能不能找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呀?不可以,比如大家看这个小示例。甲呢,欠乙借款未还,这意味着甲乙之间有一个借款合同。然后双方约定啊,由甲的父亲丙每月呢带甲向乙偿还500块。双方约定了,虽然我没有钱还你,但是呢,

我爸可以还你。期限,两年。结果呢,这个甲的父亲啊,还了五个月以后,觉得凭什么我来还这个钱?你都成年了,你自己借的你自己还。拒绝还款了,大家看这个时候呢,债权人乙能不能找这个甲的父亲丙来主张违约责任呀?不可以,尽管双方当时约定了由甲的父亲,也就是合同应该在第三人来履行债务,

但是呢,第三人没有履行的。债权人依然只能找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这就是相对性,所以大家看相当于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尽管有可能是向第三人履行,或者有第三人履行。但是呢,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谁跟谁之间啊?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第三人既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不需要。请求别人来。

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内容的相对性。接下来,第三个层次啊,是责任的相对性。它主要说的是当事人一方呢,如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那这个时候呢,债权人能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呀?不能尽管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但是呢,第三人他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还是找谁呀?还是找你的相对方债务人?

当然了,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后,他跟第三人的关系是不是按照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啊?比如大家看这个小示例。甲在某网站购买手机一部。然后呢?手机呢?由s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在网购的时候是不是经常见到啊?在运输过程当中啊,由于送货员的失误。就导致这个手机呢被摔坏了。那这个销售。那这个消费者甲呢?他在收到这个手机的时候,

发现质量有问题。他找谁主张违约责任呀?能不能找这个快递公司来主张违约责任呀?不能。尽管是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是呢,快递公司跟甲之间有合同关系吗?没有甲只能找自己的合同向对方m网站来承担这个违约责任。当然m这个网站呢,它承担责任以后,它能不能找这个s公司来进行追偿呀?可以因为它们之间有一个什么关系呀?有一个货运合同关系。这就是责任的相对性,各找各的合同相对方来主张违约责任。

体现合同的相对性三个方面。当然,相对性既然是原则,它就必然会有例外。大家看这个四六五条的第二款后半段,但是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呢,简单给大家强调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呢,是买卖不破租赁。还记得这个制度吧。租赁物呢?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你看甲呢,把房子租给了乙。在租期之内呢,甲就把这个房子啊卖给了丙。大家看乙呢,能不能请求丙继续履行之前的租赁合同啊?可不可以啊?可以的。尽管在这个丙跟乙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啊?没有,但是呢,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他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啊?他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丙也就租赁物的受让人来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所以呢,

我们才说买卖不破租赁啊,它体现了租赁权的物权化的一个倾向。可以对抗第三人了。第二个例外情形是这个合同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啊,比如甲呢,对乙有一个。到期待权。而乙呢,对丙有一个到期债权。乙呢,一直没有找丙要钱,导致他自己没有钱还甲。大家看这个时候呢,甲的利益是不是遭受损失啊?

所以法律允许他可以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他可以越过乙直接找丙来要钱。这就是代位权,大家看甲丙之间本来有没有合同关系啊?没有,但是呢,为了保全我的债权,我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到第三来直接要钱。这也是一个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制度。这是相对性,那这样的话呢,我们在分析这个合同案例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形成一个习惯。就是你看到一个合同。

马上确定这个合同的当事人是谁?那确定当事人以后呢?未来这个合同发生的各种履行的纠纷,都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相对性。我们来看这个题目啊。车母呢?要送岳母一个生日礼物。特向马某呢订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啊,车某指示马某将玉器交给岳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岳母。预期治好以后呢?马某委托龚某。

将玉器交给岳母。龚某呢,不慎将玉器碰坏。是不是看起来人很多呀?但是呢,我们可以发现这里面呢,主要涉及到的是合同关系。那你看这里面有几个合同关系啊?首先呢,这个车某?跟马某之间一个什么关系啊?是不是一个预期的定制合同啊?当然,这个马某呢?他又委托这个龚某来把这个玉器。

交给岳母。这里面呢,有一个互为运营合同。那假设呢?合同履行中啊,发生问题了,是不是各找各的合同当事人啊?我们来看预期呢,最终给碰坏了。我们站在这个马某跟车某的合同角度来讲,谁没有履行自己义务啊?马某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那这个时候呢,谁去主张违约责任呀?只能是车某主张违约责任,

因为他是合同的。相对方。尽管呢,这个损害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公布造成的。但是呢,车某能不能请求龚某来承担违约责任啊?不可以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当然,马某呢,承担这个后果以后,是不是基于他和龚某的合同关系,可以找龚某来追偿呀,各找各的合同当事。所以大家看这个选项a岳母呢,有权请求马某承担违约责任,

对不对啊?错的岳母呢?她没有参与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那包括b选项也是错的啊c车某呢?有权请求龚某来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呢,他能不能请求公募承担违约责任啊?这个肯定不能。关键是能不能主张侵权责任呢?就要看摔坏的玉器是谁的玉器了,谁的玉器啊?按道理呢,马某啊,他这个定制完这个预期以后是不是可以取得所有权呀?他要交付给相对方的话,

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当他交到岳母的手中的时候,是不是岳母可以取得所有权呀?但是呢,这个题目里面呀,预期的损害是发生在运输途中。所有权还没发生变动,这意味着谁是这个预期的所有权人啊,马某。所以呢,马某可以找龚某来主张侵权责任,而车某不可以。d选项车某呢?有权请求马某来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对啊?

正确当然,从合同相对性角度啊,大家也可以直接分析法律关系的主体。既然呢,这里面核心是车某跟马某之间的合同关系。那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马某不能履行合同的,是不是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马某和车某之间呀?也可以把这个正确答案选出来。所以呢,在分析合同案例的时候啊,大家一定要形成这个习惯,先要锁定当事人。相对性好,这是第22个专题,

了解一些理论问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5432考试网 ( 蜀ICP备2022024372号|川公网安备51152402000101号 )|网站地图

GMT+8, 2024-5-18 21:47 , Processed in 0.10222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