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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 第2课时 预防犯罪(课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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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 07: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PPT预览(前五页)

第2课时 预防犯罪(课件3)_01.webp 第2课时 预防犯罪(课件3)_02.webp 第2课时 预防犯罪(课件3)_03.webp 第2课时 预防犯罪(课件3)_04.webp 第2课时 预防犯罪(课件3)_05.webp

二、PPT内容简述: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 RJ )教学课件
第二单元  遵守社会规则
第五课  做守法的公民

第2课时 预防犯罪
    阅读教材P52“运用你的经验”:我国刑法对四百多种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了刑罚。查阅刑法,分析图片中行为的性质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1)砸破汽车玻璃偷盗车内物品属于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法食品添加剂,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为了逼对方还债而绑架他人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目标导学一:了解罪与罚
1.什么是刑法?
2.什么是犯罪?
提 示:
1.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2.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活动一: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
行为一:殴打他人,未对他人造成重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行为二:殴打他人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
(1)试对比分析上述行为。
提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
(1)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犯罪对社会危害严重。
(2)违反的法律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刑法以外的法律,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刑法。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制裁或者民事责任,犯罪要接受刑罚处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活动二:了解刑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1.周永康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提示:犯罪行为。
2.周永康受到的处罚是什么处罚?
提示:刑罚处罚。
3.法院的判决中,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提示:无期徒刑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是附加刑。
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 罚
主刑
附加刑



管 制
拘 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 刑
罚 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目标导学二:加强自我防范
活动一:预防犯罪
1.阅读教材P55“探究与分享”
2.有人说:陈某是个特例,年龄小的人一般不会犯罪,即使犯了罪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你认为这个观点对吗?
提示:不对,年龄小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不受刑罚处罚的想法是错误的。
3.绘制出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路线图,并分析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提 示:
    交损友→旷课→偷东西、打骂同学等→偷窃财物等→拦路抢劫→被判刑;
    原因可以从陈某缺乏道德修养、自制力不强、没有法制观念等方面来谈,也可以从“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方面来谈。
活动二:杜绝不良行为
填表并回答: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侵害他人生命健康
影响家庭正常生活
扰乱公共秩序
可能受到他人侵害
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令父母担心
易导致犯罪
可能被他人伤害
毒害身心健康,诱导犯罪
令父母担心
败坏社会风气
教师总结:
    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我们要明辨是非,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
【警示】青少年易触犯的五种罪名及案例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
    魏某(男,15岁)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随后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王大哥成了魏某崇拜的偶像。2013年5月13日,王大哥对魏某说:“有一个小子总和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经不起王大哥的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某手拿木棒,朝那个人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重伤。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抢劫罪&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警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制宣传
1.初三学生张平在回家的路上,看见无业人员王某拦住本校学生刘某要钱,张平迅速到附近商店打“110”报警。警察很快赶到,抓获王某等人。对张平的行为,正确的评价是(    ) 
①张平的做法很机智  ②张平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③张平不敢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④张平履行了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义务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C
2.对违法与犯罪的关系,下列看法正确的(    ) 
A.犯罪必定是违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B.违法必定是犯罪,犯罪不一定是违法 
C.违法必定是犯罪,犯罪必定是违法      
D.犯罪不一定是违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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